為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入倉海關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對已使用保稅核注清單(或核增核扣表)辦理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入倉手續的,無需向海關提交《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