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支付海關稅款的便捷性,提高稅款入庫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通過財關庫銀橫向聯網實現海關稅費信息在海關、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之間電子流轉、稅款電子入庫。
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
該系統目前可支付的稅費種類有: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緩稅利息、滯納金等。
二、商業銀行、進出口企業自愿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參與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并應遵守《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見附件)。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的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批準設立,并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的規定,沒有出現挪用、滯壓海關稅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并承認稅費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四)與海關、企業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五)符合海關網絡連接、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系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六)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中國電子口岸的入網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及操作員卡,具備聯網辦理業務條件;
(二)與海關和商業銀行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三)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五、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商業銀行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特此公告。
附件: 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