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因程序簡便、結案較快、節省費用等優勢,在糾紛解決時受到我國企業青睞。但在實踐中,國際商事仲裁不一定是最省錢的解決方式。“企業應在參與國際商事仲裁前對仲裁費用做好預判。”據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顧嘉介紹,國際商事仲裁的費用主要有:仲裁機構管理費和仲裁員費用、律師費、支持仲裁程序的費用。
顧嘉表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通常有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以仲裁請求金額為基礎,按該機構仲裁規則中的仲裁費用表收取。另一種是允許當事人與被指定的仲裁員約定小時計費方式,按約支付仲裁員的費用。臨時仲裁因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無需支付仲裁機構管理費。沒有約定仲裁機構,單獨聘請仲裁員的,也無需支付仲裁機構費用。
當事人提起國際商事仲裁產生的費用中,律師費占比最高。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律師收費通常有三種模式:按小時計費、風險代理、按階段收費。
“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通常按小時計費,原因在于英美律師看重程序正義和流程管理,愿意在各程序階段付出細致的工作,從而增加企業最終勝訴的機率,但一般不會對案件的最終結果向企業做出任何承諾。”顧嘉說。
有些中國企業套用國內訴訟的收費方式,要求代理律師按風險代理方式計費。在顧嘉看來,對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而言,這不是一種合理的計費方式。相較國內訴訟,國際商事仲裁中涉及的事實信息和證據遠多于國內訴訟。隨著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推進,代理律師在案件開始階段對案情作出的分析可能因后續披露的書面證據及當事人對事實的更新回憶而改變,從而導致律師對案件風險的預測發生偏離。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國際律師事務所不接受風險代理方式。
相比風險按小時計費方式,按階段固定收費模式可更受中國企業歡迎。顧嘉稱,當事人與代理律師之間可圍繞具體案情,對每一階段的工作進行定價。這種收費模式的優勢在于,在案件開始階段,企業可對律師費有較為明確的預判,有利于企業劃撥預算。當一個階段工作完成后,企業按約支付該階段的固定費用,從而節省時間。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還可能產生專家聘用費、庭審室租賃費、速記員費用、翻譯員費用、差旅費等支持仲裁的費用。
顧嘉認為,如果企業希望有效管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費用,需做到多管齊下。首先,簽訂能清晰反映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意圖、約定了明確仲裁地的書面仲裁協議。其次,和律師針對案情,對爭議解決流程進行探討,形成統一的應對思路。最后,做好企業和律師之間的配合工作,科學管理案件流程,節省國際商事仲裁成本。建議企業安排掌握證據和了解案情的人,組建專門的仲裁團隊,做好配合工作。
此外,國際商事仲裁根據仲裁費用承擔做出的裁決也非常關鍵。“由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庭所擁有的權利和手段遠遠小于少于法院,決定仲裁費用承擔已成為仲裁庭管理案件審理、控制時間和費用的重要手段。”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宇宏指出,這也是各方評估預算仲裁費用、制定仲裁策略時應該仔細考慮的重要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中就仲裁費用承擔做出裁決的主要依據包括:仲裁各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機構規則、審理范圍書、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其他約定規則。
“一般來說,仲裁各方可以在合同的仲裁條款、爭議產生后各方達成的協議、審理范圍書或是其他文件中對仲裁費用承擔進行約定,這是仲裁庭在裁決費用承擔時需要考慮的重要依據。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仲裁費用承擔約定的有效性可能受相關法律規定的影響。”吳宇宏說。
仲裁機構規則是仲裁庭裁決仲裁費用承擔的重要依據之一。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均給予仲裁庭裁決仲裁費用承擔的權利,并制定了相應規定。吳宇宏介紹說,盡管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對仲裁費用承擔所規定的裁決原則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英國方式”,即“誰輸誰付錢”是目前實踐中的主流。仲裁庭在實際運用上述原則時,通常只是以其作為做出仲裁費用裁決的出發點,仲裁庭一般會在綜合考量其他因素后,對仲裁費用承擔做出適當調整。
仲裁庭就仲裁費用承擔進行裁決時,仲裁各方在此過程中是否有不當或不誠信行為是另一個重要因素,有時甚至是決定性因素。“多數仲裁機構規則和部分國家法律規定,在決定仲裁費用承擔時,仲裁庭可以考慮各方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表現。國際商會則規定,在進行仲裁費用的裁決時,仲裁庭可以考慮各方是否以便捷和經濟的方式進行仲裁。”吳宇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