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雙反調查匯總電子版)
因篇幅有限,以下主要列出2020年12月美國、印度、歐盟對華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其他國家和地區對華的雙反調查,請在公眾號后臺回復“12月雙反”獲取2020年12月中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匯總(電子版)。
美國作出木質裝飾線條雙反終裁
2020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木質裝飾線條(Wood Mouldings and Millwork Products)作出雙反終裁,同時對進口自巴西的木質裝飾線條作出反傾銷否定性終裁,裁定巴西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0.00%。對中國涉案產品的裁定如下:(1)中國強制應訴企業福建銀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Fujian Yinfeng Imp & Exp Trading Co., Ltd.)和Mangrove Wood Machining Co., Ltd.傾銷率為44.60%,調整后傾銷率為33.87%;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傾銷率為44.60%,調整后傾銷率為33.87%;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30.36%,調整后傾銷率為219.63%。(2)強制應訴企業福建銀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Fujian Yinfeng Imp & Exp Trading Co., Ltd.)補貼率為20.56%、福建南平市元喬木業有限公司(Fujian Nanping Yuanqiao Wood-Industry Co., Ltd.)補貼率為252.29%、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為20.56%。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4409.10.4010、4409.10.4090、4409.10.4500、4409.10.5000、4409.22.4000、4409.22.5000、4409.29.4000、4409.29.4100、4409.29.5000和4409.29.5100項下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1年2月11日對本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1月29日,應美國木工制造商聯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Millwork Producers)于2020年1月8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和巴西的木質裝飾線條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2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巴西的木質裝飾線條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6月9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木質裝飾線條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2020年8月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巴西的木質裝飾線條作出反傾銷否定性初裁,對進口自中國的木質裝飾線條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wood-mouldings-and
美國作出集裝箱拖車底盤及其部件反補貼初裁
2020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集裝箱拖車底盤及其部件(Chassis and Subassemblies)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青島中集專用車有限公司(Qingdao CIMC Special Vehicles Co., Ltd.)和東莞中集專用車有限公司(Dongguan CIMC Vehicle Co., Ltd.)及其關聯企業補貼率為38.52%,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為38.52%。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反補貼終裁。
2020年8月20日,應美國底盤制造商聯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Chassis Manufacturers)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集裝箱拖車底盤及其部件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9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集裝箱拖車底盤及其部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8716.39.0090和8716.90.5060項下產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certain-chassis-and-subassemblies
美國作出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反傾銷初裁
2020年12月30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韓國、泰國、越南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韓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4.24%~38.07%、泰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3.25%~22.21%、越南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00.00%~22.27%、中國臺灣地區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52.42%~98.44%。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6月23日,應美國鋼鐵、造紙、森工、橡膠、制造、能源以及聯合工業和服務業工人國際工會(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Manufacturing,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以及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AFL-CIO-CLC)于2020年5月13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韓國、泰國、越南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同時對進口自越南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發起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7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韓國、泰國、越南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同時對進口自越南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作出反補貼銷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passenger-vehicle-and-light-truck
美國作出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反傾銷初裁
2020年12月2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Certain Walk-Behind Lawn Mowers and Parts)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寧波大葉園林設備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 Ltd.)傾銷率為67.95%、獲得單獨稅率企業的傾銷率為67.95%、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84.26%;越南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83.87%~221.34%。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3月8日對本案作出反傾銷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8433.11.0050項下產品。
2020年6月16日,應美國企業MTD Products, Inc.于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7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對進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據美國起訴方統計,2019年美國自中國和越南進口涉案產品總額分別約為2455.5萬美元和13.5萬美元。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walk-behind-lawn-mowers-and-parts
美國作出液力端雙反終裁
2020年12月8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Forged Steel Fluid End Blocks)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裁定(1)中國強制應訴企業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南京迪威爾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補貼率為16.80%、Shanghai Qinghe Machinery Co., Ltd.(上海清河機械有限公司)補貼率為19.88%、不合作企業的補貼率為337.07%、中國其他出口商/生產商補貼率為19.55%;(2)德國出口商/生產商補貼率為5.86%~14.81%;(3)印度出口商/生產商補貼率為5.20%;(4)意大利出口商/生產商補貼率為3.12%~44.86%。美國商務部宣布同時對進口自德國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印度的液力端作出反傾銷否定性終裁,裁定德國出口商/生產商傾銷率為3.82%~70.84%、意大利出口商/生產商傾銷率為0.00%~58.48%、印度出口商/生產商傾銷率為0.00%。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7218.91.0030、7218.99.0030、7224.90.0015、7224.90.0045、7326.19.0010、7326.90.8688和8413.91.9055項下部分產品(2017年之前,涉案產品稅號也包括7326.90.8588)。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1年1月21日對本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1月9日,應美國液力端公平貿易聯盟(FEB Fair Trade Coalition)以及美國企業Ellwood Group和Finkl Steel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液力端發起反補貼立案調查,對進口自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1月3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液力端作出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對進口自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2020年5月20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補貼初裁。2020年7月1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傾銷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forged-steel-fluid-end
美國對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作出雙反終裁
2020年12月8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土耳其、阿根廷、哥倫比亞、埃及、荷蘭、沙特阿拉伯、中國臺灣地區和阿聯酋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Prestressed Concrete Steel Wire Strand)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同時對進口自土耳其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土耳其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53.65%、阿根廷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60.40%、哥倫比亞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86.09%、埃及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9.72%、荷蘭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30.86%、沙特阿拉伯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94.40%、中國臺灣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3.89%、阿聯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70.65%;土耳其生產商和出口商的補貼率為30.78%~158.44%。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7312.10.3010和7312.10.3012項下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1年1月21日對本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5月7日,應美國企業Insteel Wire Products Company、Sumiden Wire Products Corporation和Wire Mesh Corporation于2020年4月16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阿根廷、哥倫比亞、埃及、印度尼西亞、意大利、馬來西亞、荷蘭、沙特阿拉伯、南非、西班牙、中國臺灣地區、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和阿聯酋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同時對進口自土耳其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發起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9月23日,美國對進口自土耳其、阿根廷、哥倫比亞、埃及、荷蘭、沙特阿拉伯、中國臺灣地區和阿聯酋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2020年9月14日,美國對進口自土耳其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反補貼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prestressed-concrete-steel-wire-strand
美國作出金屬儲物柜及其零部件反補貼初裁
2020年12月8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金屬儲物柜及其零部件(Metal Lockers 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Zhejiang Xingyi Metal Products Co., Ltd.補貼率為36.83%,未應訴的8家企業即常熟市天狼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Changshu Taron Machinery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Guangdong Yuhua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江蘇通潤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Tongrun Tool Cabinet Co., Ltd.)、Luoyang Mas Younger Office Furniture Co./Luoyang Mas Younger Export and Import Co.、Luoyang Shidiu、 蘇州遠大商用設備有限公司(Suzhou Yuanda Commercial Products Co. Ltd.)、Winnsen Industry Co.,Ltd.和廈門漢凌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Headleader Technology)補貼率為144.01%,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補貼率為36.83%。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反補貼終裁。
2020年7月30日,應美國企業List Industries, Inc.、Lyon LLC、Penco Products, Inc.和Tennsco LLC于2020年7月9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金屬儲物柜及其零部件啟動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9403.20.0078、9403.20.0080(前兩個稅號為2019年7月之前進口產品的稅號)和9403.90.8041項下的產品。2020年8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金屬儲物柜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metal-lockers-and-parts-thereof
美國作出檸檬酸及檸檬酸鹽第二次雙反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12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Citric Acid and Certain Citrate Salts)作出第二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在該項裁定中,5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均投肯定票。
2008年5月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對原產于加拿大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進行反傾銷調查。2009年4月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加拿大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作出反傾銷終裁,對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作出反補貼終裁。2014年4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原產于加拿大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4年8月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作出雙反日落復審終裁,對原產于加拿大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2019年5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加拿大和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啟動第二次反補貼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20年6月2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鑒于美國國內企業取消對加拿大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申請,決定終止對加拿大涉案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不實施反傾銷措施。2020年8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中國涉案產品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為156.87%。2020年9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作出第二次反補貼快速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涉案產品的補貼幅度為52.22%~166.34%。
原文地址: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0/er1204ll1685.htm
美國作出扎帶反傾銷初裁
2020年12月4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扎帶(TwistTie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鎮江市榮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RongfaPlastic Products Co., Ltd./ZhenjiangRongfa Plastic Co., Ltd)、天津共榮包材有限公司(TianjinKyoei Packaging Supplies Co., Ltd.)和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傾銷率均為72.96%,抵消反補貼幅度后的現金保證金均為62.42%。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2月16日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7月17日,應美國企業BedfordIndustries, Inc.于2020年6月26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扎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8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扎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8309.90.0000和5609.00.3000項下的產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twist-ties-china
印度對涉華粘膠短纖紗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的粘膠短纖紗(Viscose SpunYarn)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有效期為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0.41~0.8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亞為0.25~0.44美元/千克、越南為0.41美元/千克,具體征稅詳情見附表。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關編碼55101110和55101210項下的產品以及55101190、55101290、55109010及 55109090項下的部分產品。此次涉案產品為非零售的按重量計人造粘膠短纖維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粘膠短纖紗,縫紉線除外。
2020年1月1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人造紗線制造商協會(Indian Manmade Yarn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的粘膠短纖紗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9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傾銷調查期。
附表:印度對涉華粘膠短纖紗反傾銷終裁結果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VSY%20NCV%20English_0001.pdf
印度對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12月2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having an intrinsicviscosity of 0.72 decilitres per gram or higher)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有效期為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15.54~200.66美元/公噸,具體征稅詳情見附表。涉案產品的印度海關編碼為39076910和39076990。
2019年10月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IVL Dhunseri Petrochem IndustriesPrivate Limited 和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作出反傾銷初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稅額為15.54~200.66美元/公噸。涉案產品的印度海關編碼為39076010、39076020(2017年2月2日之前使用這兩個海關編碼)、39076100、39076910(2017年2月2日之后為這兩個編碼)、39076190(2020年1月1日開始使用該海關編碼)。
附表:印度對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反傾銷終裁結果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NCV-%20Final%20Findings%20-%20PET%20Resin.pdf
印度對華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2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Front Axle Beam and Steering Knuckles Meant for Heavy and Medium Commercial Vehicles)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有效期為30個月的反傾銷稅,具體如下:前橋梁(Front Axle Beam)生產企業湖北三環車橋有限公司(Hubei Tri-ring Auto Axle Co., Ltd.)為0.35美元/千克,其他企業為0.63美元/千克;轉向關節(Steering Knuckles)生產企業湖北三環鍛造有限公司(Hubei Tri-ring Forging Co., Ltd.)為0.47美元/千克,其他企業為1.09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87081090、87089400和87085000項下的產品。
2008年12月8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0年3月5日,印度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10年4月12日,印度海關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正式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具體如下:前梁橋生產企業湖北三環車橋有限公司為0.35美元/千克,其他企業為0.63美元/千克;轉向軸生產企業湖北三環鍛造有限公司為0.64美元/千克,其他企業為1.11美元/千克。2014年6月13日,應印度企業Bharat Forge Ltd.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10月21日,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現為印度財政部間接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9月11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作出的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結果,決定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0.35~1.11美元/千克。2020年8月1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Bharat Forge Limited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中重型商用車的前橋梁和轉向關節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20年10月16日,印度財政部發布公告,延長中國涉案產品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28NCV%29-FAB%20%28English%29.pdf
印度對涉華不銹鋼卷板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歐盟、日本、印度尼西亞、美國、泰國、南非、阿聯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不銹鋼卷板(Flat 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反傾銷終裁:1.鑒于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不銹鋼板卷正在征收反補貼稅(中國,2017年7月4日終裁)和臨時反補貼稅(印度尼西亞,2020年8月7日初裁),因此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454美元/公噸與其現行反補貼稅的差額,對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167~441美元/公噸與其現行臨時反補貼稅的差額,若中國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的現行反補貼稅和臨時反補貼稅分別高于所確定的454美元/公噸和167~441美元/公噸,則不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2.建議對韓國、歐盟、日本、馬來西亞、中國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額如下:韓國為67~370美元/公噸、歐盟為0~944美元/公噸、日本為67~374美元/公噸、馬來西亞為237~474美元/公噸、中國臺灣地區為336美元/公噸;3.終止對原產于或進口自美國、泰國、南非、阿聯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中國香港涉案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不實施反傾銷措施。以上反傾銷措施自印度中央政府發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219和7220項下產品。
2019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不銹鋼發展協會、印度國內企業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imited 提交的聯合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歐盟、日本、中國臺灣地區、印度尼西亞、美國、泰國、南非、阿聯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墨西哥、越南和馬來西亞的不銹鋼卷板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該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傾銷調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NCV%20English_0001.pdf
印度對華玻璃纖維棉卷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Faced Glass Wool in Roll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有效期為5年的反傾銷稅,涉案企業歐文斯-科寧(廣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Owens Corning Guangzhou Fiberglass Co., Ltd.)反傾銷稅為14.60美元/公噸,其他生產商的反傾銷稅為400.23美元/公噸。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0199010、70199090、70191900、70193900和70195900項下的產品。此次反傾銷措施不適用于片狀的玻璃纖維棉。
2019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U.P. Twiga Fiberglas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傾銷調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NCV%20English.pdf
印度對涉華橡膠用炭黑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俄羅斯的橡膠用炭黑(Carbon Black used in Rubber Applications)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和俄羅斯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有效期為5年反傾銷稅,稅額分別為494.0美元/公噸和36.17美元/公噸。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8030010項下的產品。半導體化合物用熱炭黑和炭黑不適用于此次反傾銷措施。
2008年12月26日,應印度加爾各答炭黑生產商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Carbon Black Manufacturers, Kolkata)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澳大利亞、中國、伊朗、馬來西亞、俄羅斯和泰國的橡膠用炭黑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12月24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澳大利亞、中國、伊朗、馬來西亞、俄羅斯和泰國的橡膠用炭黑作出反傾銷終裁。其中,由于自馬來西亞和伊朗進口的涉案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因此印度終止對上述2個國家的反傾銷調查。2010年1月28日,印度對澳大利亞、中國、俄羅斯和泰國涉案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澳大利亞為0.138~0.330美元/公噸,中國為0.089~0.423美元/公噸,俄羅斯為0.136~0.391美元/公噸,泰國為0.084~0.186美元/公噸。2014年7月15日,應飛利浦碳黑有限公司(Phillips Carbon Black Limited)和Hi-Tech Carbon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俄羅斯和泰國的橡膠用炭黑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10月1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俄羅斯和泰國的橡膠用炭黑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對中國和俄羅斯的橡膠用炭黑征收反傾銷稅,調查期內自泰國進口橡膠用炭黑的傾銷幅度為微量,因此決定取消對泰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2015年11月28日,印度正式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俄羅斯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397.10~494美元/公噸,俄羅斯為36.17美元/公噸。2020年5月2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炭黑制造商協會[Carbon Black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CBMA)]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俄羅斯的橡膠用炭黑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傾銷調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NCV%20FF%20Carbon%20Black%20SSR%2022%20Dec%202020.pdf
印度對華浮法玻璃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1月2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浮法玻璃(Float Glass)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稅額為218美元/公噸。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005項下的產品。此次涉案產品為2mm≤厚度≤12mm、透明和著色(綠色玻璃除外)的浮法玻璃,但不包括反光玻璃以及裝飾、工業或汽車用的加工玻璃。
2002年7月5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浮法玻璃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03年8月22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浮法玻璃作出肯定性終裁。2007年12月13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浮法玻璃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4年1月3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浮法玻璃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7月2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浮法玻璃作出第二次日落復審終裁: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取消對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2020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Saint-Gobain India Pvt. Ltd.、Sisecam Flat Glass India Ltd.、Gold Plus Glass Industry Ltd.和Asahi India Glass Ltd.提交的聯合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浮法玻璃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SSR_NCV_Float%20Glass.pdf
歐盟對華成卷鋁箔進行反規避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的成卷鋁箔(Aluminium Foil in Rolls)進行反規避立案調查。歐盟委員會在立案公告中指出,委員會有充分證據證明原產于中國的涉案產品經由泰國轉口(無論是否標明原產于泰國)規避了對中國成卷鋁箔的現行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歐盟CN編碼為ex7607 11 11和ex 7607 19 10(TARIC 編碼為7607 11 11 11和7607 19 10 11)。
2011年12月20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成卷鋁箔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2年9月18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成卷鋁箔作出反傾銷初裁。2013年3月13日,歐盟對此案作出反傾銷終裁。2018年3月13日,歐盟對原產自中國的成卷鋁箔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9年6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的成卷鋁箔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2161&from=EN
歐盟對華光纜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Europacable代表光纜生產商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光纜(Optical Fibre Cables)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8544 70 00(TARIC編碼為8544 70 00 10)。本案補貼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至補貼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42_R_0007&from=EN
歐盟對華鋼鐵緊固件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洲工業緊固件協會(the 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ners Institute)代表緊固件生產商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鋼鐵緊固件(Iron or Steel Fasteners)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7318 12 90、7318 14 91、7318 14 99、7318 15 58、7318 15 68、7318 15 82、7318 15 88、ex 7318 15 95(TARIC編碼為7318159519和7318159589)、ex 7318 21 00(TARIC編碼為7318210031、7318210039、7318210095和7318210098)、ex 7318 22 00(TARIC編碼為 7318220031、7318220039、7318220095和7318220098)。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至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42_R_0006&from=EN
歐盟對華鋁箔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應歐盟生產商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鋁箔(Aluminum Foil)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7607 11 19(TARIC編碼為7607 11 19 10)。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傾銷調查期結束。
2008年7月12日,歐盟對原產于亞美尼亞、巴西和中國的鋁箔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10月6日,歐盟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4年10月4日,應7家歐盟成員國內企業AFM Aluminiumfolie Merseburg、Alcomet AD、Eurofoil Luxembourg S.A.、Hydro Aluminium Rolled Products GmbH、Impold.o.o.和Symetal S.A.的申請,歐盟對原產于中國和巴西的鋁箔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12月18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和巴西的鋁箔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36_R_0008&from=EN
歐盟對華鋁轉換箔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六家歐盟生產商代表鋁轉換箔產品產量占歐盟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大于50%的生產商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厚度小于0.021毫米、無支撐、經軋制、重量超過10公斤的鋁轉換箔產品(Aluminium Converter Foil)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7607 11 19 (TARIC編碼7607 11 19 60和7607 11 19 91)。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至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19_R_0011&fr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