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申報“二十問”上篇
“提前申報”是海關總署為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在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減少企業通關成本方面成效顯著。為幫助企業更好的運用“提前申報”模式,小編專門總結了企業關心的二十個疑難問題,供大家參考使用。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十八條規定:
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02
進口貨物提前申報
所有進口報關單有艙單信息即可進行提前申報,一不限企業信用等級、二不限運輸方式(水運、空運均可)、三不限通關類型(口岸清關、一體化申報 均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分撥分流的貨物危險品、凍品、拆拼箱等需要進行分撥分流申請后進行提前申報。
出口貨物提前申報
發貨人企業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運抵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能夠實現運抵報告電子數據聯網傳輸的,均可實施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通關模式,但出口危險貨物除外。
03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和轉關貨物的提前申報比照一般貿易辦理,提前申報轉關貨物的轉關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有關規定辦理。
04
05
1.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報關公司應當如實申報,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取得數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報關公司提前申報的,應當先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
3.校驗單證: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報關公司應當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06
放行時根據船舶到港確報日期,系統自動修正進出口日期,不影響企業申報。企業按照艙單提示日期申報即可。
07
進口貨物代理人與其收貨人可以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申請修改報關單,有關報關單的修改或修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修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08
A
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
B
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申請修改報關單.
有關報關單的修改或修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修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09
對“提前申報”修改進口日期,以及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適用“提前申報”模式中,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的,可從輕、減輕處罰或依法免于處罰。
10
依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的公告》第五條,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應當有效。貨物提前申報后,實際進境之前國際貿易管制政策發生調整的,適用貨物實際進境之日的貿易管制政策。
敬請關注提前申報“二十問”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