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4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53號公告(簡稱53號公告),對醫用口罩等11類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值得注意的是,與其它出口法檢商品不同,海關對于53號公告規定的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采取驗證管理方式,“不實施產地檢驗,無需電子底賬,不走e-CIQ系統”,企業可正常申報報關單。
本次海關總署發布的124號公告是對53號公告進行了更新,正式確定紅外測溫儀等8類醫療物資不再實施出口商品檢驗,這里提醒一下:不包括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和呼吸機等。
2.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2號公告(簡稱12號公告)目前還是生效的,即根據12號公告,非醫用口罩出口和5類醫療物資出口報關仍需要提供相關聲明:
(1)非醫用口罩出口
商務部提供非醫用口罩白名單,市場監管總局提供非醫用口罩不合格名單,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英文)》,確認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海關憑商務部白名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不合格名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2)5類醫療物資出口
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出口醫療物資聲明(中英文)》,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白名單驗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9025199010”等14個10位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詳見附件)不再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其中商品編號3005901000和3005909000項下屬于危險貨物的、商品編號3808940010項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仍按出口危險貨物或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3日
醫療器械產品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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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系統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