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調整部分
進出境貨物監管要求
重要提示: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9號(關于調整部分進出境貨物監管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決定對部分進出境貨物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已于2020年8月28日開始實施。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減稅降費政策,落實“六穩”“六?!惫ぷ魅蝿眨掷m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海關總署決定對部分進出境貨物監管要求進行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出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輸入國家或地區無注冊登記要求的,免于向海關注冊登記。 取消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提供水質監測報告和進境水生動物隔離場工作人員提供健康證明的監管要求。 取消出境糧食申報提供自檢合格證明的監管要求,改為提供質量合格聲明。 取消出境水果果園及包裝廠注冊登記時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質檢測記錄的監管要求。 取消對供港澳蔬菜生產加工企業備案時向所在地海關提交生產加工用水的水質檢測報告的監管要求。 取消企業報關時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證明文件、出貨清單以及出廠合格證明的監管要求。 取消出口生產企業對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用原輔料進行自檢的監管要求。 取消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進口口岸海關提交進口水產品的原產地證書的監管要求。 取消對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投喂的飼料來自經海關備案的飼料加工廠的監管要求。 進口化妝品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聲明取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憑證。 對于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取消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的監管要求,要求提供產品安全性承諾。 取消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的監管要求。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