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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關注:2020年10月中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匯總

時間:2020.11.03信息來源:

(2020年10月雙反調查匯總電子版)


因篇幅有限,以下主要列出2020年10月美國、印度和歐盟對華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



美國
01

美國作出非重復充裝鋼瓶反傾銷初裁

2020年10月2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非重復充裝鋼瓶(Non-Refillable Steel Cylinder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57.83%~114.58%,詳見下表。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反傾銷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7311.00.00607311.00.0090項下的產品。



2020年4月17日,應美國企業沃新頓工業公司(Worthington Industries)于2020年3月27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非重復充裝鋼瓶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5月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非重復充裝鋼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據美國申請人估算,2019年美國自中國進口涉案產品約2150萬美元。



02

美國作出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反補貼初裁

2020年10月2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Certain Walk-BehindLawn Mowers and Parts)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強制應訴企業浙江艾美瑞森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Amerisun Technology Co., Ltd.)的補貼率為22.74%、寧波大葉園林設備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 Ltd.)的補貼率為14.68%、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補貼率均為17.19%。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反補貼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8433.11.0050項下產品。


2020年6月16日,應美國企業MTD Products, Inc.于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7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手扶式割草機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



03

美國作出玻璃容器反傾銷產業損害否定性終裁

2020年10月2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否定性終裁,裁定美國商務部終裁裁定存在傾銷行為的涉案產品未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否定性裁定,美國商務部將不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頒布反傾銷稅令。在該裁決中,5名委員均投否定票。


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項下產品。


2019年10月16日,應美國玻璃包裝聯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19年11月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2020年4月2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初裁。2020年9月14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終裁。



04

美國作出四氫糠醇反傾銷第三次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10月1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四氫糠醇(Tetrahydrofurfuryl Alcohol)作出反傾銷第三次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在該項裁決中,5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均投肯定票。


2003年7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四氫糠醇進行反傾銷調查。2004年6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09年7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09年11月5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終裁。2014年11月3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3月12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終裁。2020年3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四氫糠醇啟動反傾銷第三次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20年7月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四氫糠醇作出反傾銷第三次快速日落復審終裁。



05

美國作出排量為99cc~225cc的立式發動機及其零部件反傾銷初裁

2020年10月1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排量為99cc~225cc的立式發動機及其零部件(Vertical Shaft Engines Between 99cc and Up To 225cc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強制應訴企業重慶科勒發動機有限公司(Chongqing KohlerEngines Ltd.)傾銷率為374.31%,調整后傾銷率為363.77%、宗申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Zongshen General Power Machine Co., Ltd.)傾銷率為316.88%,調整后傾銷率為305.12%、獲得單獨稅率企業的傾銷率為342.88%,調整后傾銷率為331.73%、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541.75%,調整后傾銷率為530.60%。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0年12月28日對本案作出反傾銷終裁。


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8407.90.1010、8409.91.9990、8433.11.0050、8433.11.0060和8424.30.9000項下產品以及8407.90.1020、8407.90.9040和 8407.90.9060項下的部分產品


2020年4月8日,應美國企業Briggs and Stratton Corporation于2020年3月18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排量為99cc~225cc的立式發動機及其零部件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20年5月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排量為99cc~225cc的立式發動機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初裁,據美方統計,2019年美國自中國進口涉案產品約4441.9萬美元。



06

美國對進口新鮮、冷藏或冷凍藍莓啟動保障措施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8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布美國代表團于10月7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2020年10月6日,應美國貿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新鮮、冷藏或冷凍藍莓(Fresh, Chilled, or Frozen Blueberries)啟動保障措施立案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預計將于2021年2月11日前對本案作出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裁定,若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員會將于2021年3月29日前向總統將提交調查報告。


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0810.40.0024、0810.40.0026、0810.40.0029、0811.90.2010、0811.90.2024和0811.90.2030項下的產品


利益相關方應于立案公告發布于美國聯邦公報起21日內進行應訴登記,2020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產業損害聽證會申請,2021年2月19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救濟聽證會申請。


調查機關(美國國家貿易委員會)聯系方式:

Jordan Harriman

Office ofInvestigations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地址: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

電話: (202-205-2610)



07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谷氨酸鈉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終裁

2020年10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谷氨酸鈉(Monosodium Glutamate)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上述國家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措施繼續有效。在該項裁決中,5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均投肯定票。


2013年10月3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谷氨酸鈉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4年8月5日,美國對華谷氨酸鈉作出反傾銷初裁。2014年9月2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華谷氨酸鈉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8.30%~8.32%。此后,美國商務部兩次修改該案終裁結果,于2015年1月6日發布公告,重新裁定中國涉案企業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21.28%~40.41%。2019年10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谷氨酸鈉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20年1月3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谷氨酸鈉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2020年6月4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印度尼西亞的谷氨酸鈉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




印度
01

印度對涉華苛性鈉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鈉(Caustic Soda)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和韓國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詳細稅額見下表(附表:印度對中國和韓國苛性鈉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結果),有效期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81511和281512項下的產品。


2002年5月14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鈉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07年11月22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鈉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3年12月19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鈉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6月18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鈉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堿制造商協會(Alkali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韓國的苛性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815.1100、28151102和28151200項下的產品。


附表:印度對中國和韓國苛性鈉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結果




02

印度對華尼龍簾子布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尼龍簾子布(Nylon Tyre Cord Fabric)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詳細稅率見下表(附表:印度對華尼龍簾子布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有效期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5902. l0項下的產品。


2003年10月29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尼龍簾子布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08年9月16日,印度對中國的尼龍簾子布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4年4月17日,印度對中國的尼龍簾子布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6月12日,印度決定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有效期為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0.52~1.10美元/千克。2019年11月2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SRF Ltd.、Century Enka Ltd.以及印度合成纖維工業協會(Association of Synthetic Fibre Industry)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尼龍簾子布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附表:印度對華尼龍簾子布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




03

印度對華氟橡膠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0月19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氟橡膠[Fluoroelastomers(FKM)]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詳細稅率見下表(附表:印度對華氟橡膠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有效期為5年。此次涉案產品不包括氟橡膠化合物和全氟醚橡膠(FFKM)。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39045090、39046990、39049000、39046910項下的產品。


2018年1月2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氟橡膠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8年12月27日,印度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9年1月28日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18個月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t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氟橡膠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1月~2019年9月(9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及傾銷調查期。


附表:印度對華氟橡膠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




04

印度對華裝飾紙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ITC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裝飾紙(Decor Paper)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48059100項下的產品和48022090項下的部分產品。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傾銷調查期。


鑒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況,利益相關方應于立案之日起30天內以電子郵件(發送至:adg13-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dir16-dgtr@gov.in)的方式向調查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05

印度對華HFC制冷劑產品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SRF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HFC制冷劑產品[Hydrofluorocarbon (HFC) Blends]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38247800項下的產品。此次調查的產品為氫氟烴混合物407和410。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傾銷調查期。


鑒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況,利益相關方應于立案之日起30天內以電子郵件(發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ir14-dgtr@gov.in和j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調查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06

印度對華乙酰乙酸甲酯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乙酰乙酸甲酯(Methyl Acetoacetate)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9183040項下的產品和29146990、29153910、29153940、29153990、29183090、29331990、29410090、29189900項下的部分產品。


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傾銷調查期。


鑒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況,利益相關方應于立案之日起30天內以電子郵件(發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rashimi.icoas@nic.in和d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調查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2015年1月7日,應印度國內企業Laxmi Organic Industries Ltd的申請,印度對原產于美國和中國的乙酰乙酸甲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6年5月31日,印度開始對中國和美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為0.277~0.404美元/千克和0.243~0.293美元/千克。



07

印度對涉華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9月29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Hot 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304 series)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詳細稅率見下表(附表:印度對涉華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有效期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 7219和7220項下的產品。


2014年3月11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3月9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9年10月3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傾銷調查期。


附表:印度對涉華304系列不銹鋼熱軋平板日落復審終裁征稅表





歐盟
01

歐盟對涉華取向硅電鋼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3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應歐洲鋼鐵工業聯盟(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和美國的取向硅電鋼(Grain-oriented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ilicon-electrical Steel)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7225 11 00(TARIC編碼為7225 11 00 11、7225 11 00 15 和7225 11 00 19)和ex 7226 11 00(TARIC編碼為7226 11 00 12、7226 11 00 14、7226 11 00 16、7226 11 00 92、7226 11 00 94和7226 11 00 96。)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傾銷調查期結束。


2014年8月14日,應歐洲鋼鐵工業聯盟的申請,歐盟對原產于中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和美國的取向硅電鋼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0月30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和美國的取向硅電鋼作出反傾銷終裁。



02

歐盟對華乙?;前匪徕泦拥谝淮畏磧A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3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應歐盟企業Celanese Sales Germany GmbH于2020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乙?;前匪徕洠ˋcesulfame Potassium or Ace-K)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2934 99 90(TARIC編碼為2934 99 90 21)。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傾銷調查期結束。


2014年9月4日,應Nutrinova Nutrition Specialties & Food Ingredients GmbH的申請,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乙?;前匪徕涍M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0月31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乙?;前匪徕涀鞒龇磧A銷終裁。



03

歐盟對華柑橘類水果罐頭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2020年10月2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柑橘類水果罐頭(Prepared or Preserved Citrus Fruits)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中國涉案企業征收反傾銷稅,稅額詳見下表。


柑橘類水果罐頭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2008 30 55、2008 30 75和ex 2008 30 90(TARIC編碼為:2008 30 90 61、2008 30 90 63、2008 30 90 65、2008 30 90 67和2008 30 90 69)。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5年10月1日~傾銷調查期結束。


2007年10月20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柑橘類水果罐頭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8年12月30日,歐盟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3年10月25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柑橘類水果罐頭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4年12月11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柑橘類水果罐頭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2019年12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西班牙全國蔬菜和食品加工協會(Federación Nacional de Asociaciones de Transformados Vegetales y Alimentos Procesados)代表柑橘類水果罐頭產量占歐盟內同類產品總產量100%的生產商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柑橘類水果罐頭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04

歐盟對華鋁轉換箔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2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六家歐盟生產商代表鋁轉換箔產品產量占歐盟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大于50%的生產商于2020年9月8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鋁轉換箔產品(Aluminium Converter Foil)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為ex 7607 11 19 (TARIC編碼為7607 11 19 60和7607 11 19 91)。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至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05

歐盟對華鋼制風塔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洲風塔協會(the European Wind Tower Association)代表鋼制風塔產量占歐盟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大于25%的生產商于2020年9月9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鋼制風塔(Steel Wind Towers)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涉案產品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為ex 7308 20 00(TARIC編碼為7308 20 00 11)、ex 7308 90 98 (TARIC編碼為7308 90 98 11)和ex 8502 31 00(TARIC編碼為8502 31 00 11和8502 31 00 85)。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至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06

歐盟對華盤條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應歐洲鋼鐵協會(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14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盤條(Wire Rod)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7213 10 00、7213 20 00、7213 91 10、7213 91 20、7213 91 41、7213 91 49、7213 91 70、7213 91 90、7213 99 10、7213 99 90、7227 10 00、7227 20 00、7227 90 10、7227 90 50和7227 90 95.。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7年1月1日~傾銷調查期結束。


2008年5月8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盤條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8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盤條作出反傾銷終裁。2014年8月2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盤條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10月14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盤條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07

歐盟對華味精作出反規避終裁

2020年10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的味精作出反規避終裁,決定將現行反傾銷措施擴大至混合物或溶液中的味精(以干重計濃度大于等于50%的味精)。


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2103 90 90、ex 2104 10 00、ex 2104 2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和ex 3824 99 96 (TARIC編碼為2103 90 90 11、2103 90 90 81、2104 10 00 11、2104 10 00 81、2104 20 00 11、3824 99 92 98、3824 99 93 89和3824 99 96 89)。


2007年9月5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味精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月22日,歐盟第一次延長對中國味精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2020年2月20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味精進行反規避立案調查。



08

歐盟對華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初裁

2020年10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于官方公報次日起對涉案企業征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詳見下表。


涉案產品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7604 10 10、ex 7604 10 90、7604 21 00、7604 29 10、7604 29 90、ex 7608 10 00、7608 20 81、7608 20 89 和ex 7610 90 90(TARIC編碼為7604 10 10 11、7604 10 90 11、7604 10 90 25、7604 10 90 80、7608 10 00 11、7608 10 00 80和7610 90 90 10)。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損害分析期為2016年1月1日~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利益相關方應于初裁生效起15個自然日內提交本案評述意見,5個自然日內提交聽證會申請。


2020年2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European Aluminium(歐盟鋁業)代表鋁型材產量占歐盟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大于25%的生產商于2020年1月3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鋁型材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09

歐盟對涉華熱軋不銹鋼板卷作出反傾銷終裁

2020年10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中國臺灣地區和印度尼西亞的熱軋不銹鋼板卷(Certain 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s andCoil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稅率詳見下表。


涉案產品的海關編碼為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2、721923、721924、722011和722012。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損害分析期為2016年1月1日~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


2019年8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洲鋼鐵協會(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歐盟熱軋不銹鋼板卷生產商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中國臺灣地區和印度尼西亞的熱軋不銹鋼板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4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中國臺灣地區和印度尼西亞的熱軋不銹鋼板卷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


附表:歐盟對涉華熱軋不銹鋼板卷反傾銷終裁征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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