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機電產品屬于敏感進口商品,質量、安全、環保風險高,容易夾帶固體廢物入境,海關查驗是嚴把國門的關鍵環節。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43號第三次修改);
《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
《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5年第76號);
《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的《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下圖滑動查看)內的舊機電產品為禁止進口貨物。以往有關規定凡與該公告不一致的,以該公告為主,即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以該目錄為準。
列入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下圖)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但需實施境外裝運前檢驗,取得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方可進口。進口后還需要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并以目的地檢驗結果為準。
其他未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內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無需實施裝運前檢驗,僅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以下4種特殊情況進口舊機電產品,僅實施監督管理,不實施檢驗。
(1)“出境維修復進口”
(2)“暫時出口復進口”
(3)“出口退貨復進口”
(4)“國內轉移復進口”
進口列入《質檢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76號)的《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需在進口口岸完成逐批現場檢驗。
進口舊機電產品前應確認具體進口貨物的“申報名稱”和HS編碼,同時對照查閱相關文件,確實進口貨物是否為“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產品。
如進口貨物已列入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則應在入境前,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證書后方可起運。
舊機電設備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要求實施到貨檢驗。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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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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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實施裝運前檢驗,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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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交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附錄1),向主管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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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且屬于
(1) “出口維修復進口”,(2)“暫時出口復進口”,(3)“出口退貨復進口”,(4)“國內結轉復進口”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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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提交的《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附錄2)及聲明中的產品信息應與報檢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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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海關對舊機電產品實施口岸查驗,應當逐批核查收貨人報檢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并現場對舊機電產品進行一致性核查。
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目的地檢驗內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含能源效率)等項目檢驗。
對裝運前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海關應當對其技術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對裝運前檢驗未覆蓋的項目實施檢驗,必要時可對已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項目實施抽查檢驗。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產品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關可以對本轄區內進口商的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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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舊成套設備前,應確認設備不帶有舊壓力容器等國家禁止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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