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發布2020年第36號公告,決定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即恢復這20種商品減免稅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
2020年第36號
經國務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中關于20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的規定。
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和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餐料(指調味品、肉禽蛋菜、水產品、水果、飲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8月5日
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本次公告恢復了這20種商品減免稅規定,即這20種商品同樣適用個人購物入境5000元的免稅額度。
《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第四條 停止若干商品的減免稅規定:
對國內已經引進技術并大量生產,能夠滿足國內需要的,或國家已大量投資,需要適當保護其正常發展的,以及進口稅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減免稅,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列出目錄分期實施。這次先列出20種商品(不包括生產該類產品定點企業為生產所進口的散件和關鍵件),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但屬于國際組織(不包括民間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定的協議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除外。對我各類出國(境)人員及臺胞、華僑(不包括外籍華人)可免稅攜帶進境或在國內免稅購買這些物品的規定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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