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國家的政策鼓勵和國際貿易的日益深入,跨境電商行業近年來發展迅猛,但隨之而來的跨境電商走私犯罪案件也不斷出現,跨境電商經營中的走私犯罪風險不容忽視。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貿易方式簡介
從廣義上講,只要是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都可以稱之為跨境電商。海關監管和緝私角度說的跨境電商進口,通常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即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而本文所說的跨境電商,也僅指通過海關“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方式進口商品的行為。與一般貿易等其他的進口方式相比,跨境電商進口有其獨特的政策和模式。在海關層面,其最大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優勢”“一限制”和“一要求”。
根據國家跨境電商進口相關規定,進口人選擇跨境電商方式進口商品具有多方面的政策優勢,其中最突出的是兩點:
監管條件方面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稅收政策方面
進口商品在單次和個人年度限值之內,可享受更低的稅率。根據目前的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單次交易在人民幣5000元以內,并在個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6000元以內的,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以普通消費品13%的增值稅計算,大部分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稅率為9.1%;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綜合稅率則動輒超過20%。
所謂“一限制”,是指國家對于享受上述便利和優惠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限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必須是消費者而非商家,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為了實現商品僅限于零售進口(即B2C)這一限制,在商品進口時,海關提出了一項嚴格的要求:企業應當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經比對“三單”一致,海關方可放行。
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特點
跨境電商進口可享受更低的稅率,但這一稅收優惠僅限于境內消費者個人自用的商品。有的不法商家為了偷逃稅款,將本屬于B2B,且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名義和方式進口,享受本不能享受的優惠稅率。這樣的做法,屬于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行為,是目前跨境電商領域最主要的走私犯罪類型,如裁判文書網已公布的14份跨境電商走私犯罪判決書、裁定書,均屬此類型。而實施這一行為,最典型的手法是“刷單”,即利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跨境電商交易平臺在單次交易限值內下單訂購,享受優惠稅率進口,貨物的實際購買人與名義上的購買人并不一致。
2018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廣州志都公司走私案”,被稱為“跨境電商刷單走私第一案”。判決書顯示,該公司對外承攬一般貿易的進口貨物,再以跨境電商貿易形式偽報為個人海外購進口商品,逃避繳納或少繳稅款。為符合“三單一致”的要求,該公司通過非法途徑收購他人身份信息,并用多種方式制作虛假“三單”。
其具體做法是:
通過非法途徑收購他人身份資料
↓↓↓
開發正路貨網,申請成為跨境電商平臺,
制作虛假個人訂單信息
↓↓↓
通過非法獲取的快遞單,與個人訂單結合,
生成虛假的物流信息
↓↓↓
利用北京某公司結合上述虛假信息,
制作虛假支付信息
↓↓↓
將虛假“三單”推送給海關
法院認定,該公司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貨物1.9萬票,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最終,該公司和8名被告人被處以不同刑罰。
在其他的貿易渠道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低報價格是最主要的走私方式。目前在跨境電商領域,低報價格走私的案件并不多見,但風險依然不容忽視。依據相關規定,跨境電商企業向海關申報的應當是包括了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的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如果申報價格故意低于實際交易價格,即為低報價格走私。
由于海關“三單一致”的要求,低報價格情況常見于存在“推單”情況的貨物進口中。例如,消費者在某平臺下單購買商品,商品銷售價格為120元;跨境電商企業根據平臺銷售記錄,生成“三單”傳輸給海關,但傳輸的商品價格為80元,這就是典型的跨境電商領域低報價格走私行為。
作為跨境電商企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備案價格”不等于“實際交易價格”。在“推單”等模式下,存在一種情況,即公司在商品進口前向海關進行商品備案,此時提交了“備案價格”。而在之后實際的商品銷售中,由于商品交易價格處于波動狀態,可能因為折扣促銷,實際交易價格比備案價格低,或者因為漲價而高于備案價格,但是公司統一按照備案價格向海關申報。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交易價格比申報價格高的部分,很可能被認定為走私。即使企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操作簡便,并非偷逃稅款,也可能會被海關認定為存在“放任”的故意。
在普通的貿易渠道走私案件中,犯罪主體相對比較單一,通常只有貨主以及提供通關服務的代理公司。而與傳統的一般貿易相比,跨境電商貿易行業鏈條較長,參與者比較多,包括第三方運營平臺、物流公司、支付公司、軟件開發者、多個層級的供應鏈公司等。除了電商公司,其他環節的參與者也可能構成走私犯罪的主體。例如,前文提到的“廣州志都公司走私案”,被判決的被告人就包括貨主王某、負責境外攬貨的梁某某、負責通關的志都公司、負責開發跨境電商平臺的程某某等多個主體。
在另一起“悅華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中,廣東速騰物流有限公司因提供空白快遞單及開放快遞派送平臺,被悅華公司利用制作虛假的物流單。因此,速騰公司被法院認定,為走私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均被判處了刑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根據相關規定及辦案實踐,此處的通謀,僅需達到“明知”即可。
如今跨境電商行業市場競爭激烈,有的公司為了留住客戶,明知客戶存在走私情況,仍然向其提供相關服務。例如,有的物流公司提供“空單投遞”,被用于制作虛假的物流單;有的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可以導入他人身份信息以生成虛假訂單的軟件系統;有的電商平臺開放端口,允許客戶導入在其他平臺的銷售數據,即使知道有客戶用該端口從事“刷單”走私行為;甚至有電商平臺提供所謂的特種物流服務,協助客戶將跨境電商貨物集中運出保稅區。雖然這些公司、平臺并非走私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向客戶收取的也只是正常的服務費用,沒有得到額外利益,但因其既存在明知,又有幫助行為,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的共犯。
跨境電商經營中的走私風險防范
不存在二次銷售,
如實申報價格是底線
作為跨境電商經營者,應確保銷售對象是購買后自用的消費者,而非進行二次銷售的商家;同時,向海關申報的價格應是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價格必須真實、完整。
企業經營,合規先行
跨境電商企業經營風險眾多,稍有不慎就可能構成違規甚至走私。因此,跨境電商企業應加強內控和合規體系建設,注重貿易流程和模式的設計;應當牢記合規優先,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利潤。如果企業自身沒有專業人員、力量,可以考慮聘請外部專業團隊協助進行風險審查、控制和處理。
上下游環節參與者應警惕風險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要求,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應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首次把上述企業納入了海關管理相對人的范疇。在跨境電商進口中,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不再只是貨物和報關代理公司的事。在保證“三單”真實方面,上下游環節的企業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會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應當予以更多的警惕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