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
進出口企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
當前,正值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期
企業復工復產了
相關的新政新規必須了解一下
那么自2020年3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
或經貿新規定開始實施呢
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排除
2020年3月2日起正式啟動
自2020年3月2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小二君建議企業積極提交排除申請。
1.申請日期:2020年3月2日起
2.申請主體:擬簽訂合同從美國采購并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
3.可申請排除商品:共有696個8位稅號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國農產品、能源產品、制成品。
4.申請排除地址:https://gszx.mof.gov.cn
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
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生效
日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第二批(600億美元商品)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本次排除清單共涉及65項商品,分為兩個清單實施排除措施。其中:
清單一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清單二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已加征關稅不予退還。
跨境電商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AEO認證標準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9號(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單項標準)予以發布,同時就有關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單項標準。
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報關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單項標準。
三、已經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請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條的規定,對照應適用的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和規范改進。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關將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條的規定,對上述海關認證企業開展重新認證。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7日
3月1日起,深圳皇崗口岸貨車緩沖停車場關閉
建議貨車司機選擇深圳灣口岸通關
根據皇崗口岸重建工作有關安排,定于2020年3月1日0時起關閉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福田南路西側、百合路南側、同慶路東側、百合三路北側的皇崗口岸貨車緩沖停車場。為減少對跨境貨車通關的影響,特作以下溫馨提示:
一、深圳灣口岸貨車緩沖停車場(面積1.5萬平方米,貨車停車位約90個)已正式啟用,并安排了貨運、報關業務用房等臨時配套設施。建議各位跨境貨車司機優先選擇深圳灣口岸通關。
二、如仍選擇皇崗口岸通關,建議各位跨境貨車司機提前做好行程規劃,合理安排通關時段,以免因口岸擁堵影響行程。
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
2020年2月25日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0年第6號公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署稅發〔2020〕2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4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于到場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1號(關于臨時延長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期限和有關注冊登記備案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關于臨時延長匯總征稅繳款期限和有關滯納金、滯報金事宜的公告)
一、進口美國商品
1、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34號(關于解除進口美國牛肉及牛肉產品月齡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建議標準,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有條件解除原農業部、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1年第143號公告中對美國30月齡及以上牛肉及牛肉產品的禁令,允許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要求的相關產品對華出口。
2、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2號(關于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進口。
3、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30號(關于解除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進口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原農業部、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發布的2001年第143號公告中對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的限制,允許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進口。
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25號(關于解除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原質檢總局、原農業部聯合發布的2013年第19號、2013年第103號、2014年第58號、2014年第100號、2015年第8號公告對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的限制,允許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
二、其他
1、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3號(關于進口德國甜菜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于德國甜菜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德國甜菜粕進口。
2、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31號(關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近日,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官方分別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本國家禽發生H5N8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輸入禽及其相關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的禽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進境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的禽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和烏克蘭的禽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3、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28號(關于防止希臘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20年2月6日,希臘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該國境內發生1起非洲豬瘟疫情,系該國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希臘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希臘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在進境運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發現有來自希臘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希臘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27號(關于解除博茨瓦納部分地區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認可博茨瓦納東北區、杭濟區、卡拉哈迪區、南部區、東南區、奎嫩區、卡特倫區及部分中部區為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允許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輸華。原質檢總局、原農業部2006年第651號公告同時廢止。
5、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26號(關于解除博茨瓦納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禁令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博茨瓦納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禁令,允許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牛及相關產品輸華。原動植物檢疫局《關于暫停從博茨瓦納進口牛及牛產品的緊急通知》(動植檢動字〔1996〕30號)同時廢止。
6、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2號(關于進口緬甸大米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緬甸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業和灌溉部關于緬甸大米輸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允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的、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緬甸大米進口。
7、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9號(關于進口斯洛伐克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國國家獸醫和食品監管總局關于斯洛伐克輸華乳品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條件議定書》規定,允許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斯洛伐克乳品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