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于中國鮮梨輸往巴西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中國鮮梨出口巴西并公布相關植物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6日起實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中國獼猴桃輸往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獼猴桃出口智利并公布相關植物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3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號
關于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根廷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關于阿根廷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阿根廷鮮食柑橘進口并公布相關植物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8日起實施。
關于發布2019年度《國際衛生條例(2005)》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達標情況的公告內蒙古鄂爾多斯伊金霍洛機場口岸、廣東揭陽港口岸(神泉港區)通過了海關總署組織開展的2019年度全國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達標考核,達到《國際衛生條例(2005)》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建設標準。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75個口岸達到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建設標準。自2020年1月8日起實施。關于公布準予登記和準予續延登記證書有效期的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名單的公告根據《進口棉花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現將《第四十八批準予登記的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名單》(詳見公告附件1)和《準予續延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證書有效期的企業名單》(詳見公告附件2)予以公布。登記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8日起實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墨西哥合眾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于墨西哥輸華漿果陸海聯運要求》規定,海關總署允許符合墨西哥漿果以陸海聯運方式進口并公布相關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9日起實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農業檢疫局關于尼日利亞飼用高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尼日利亞飼用高粱進口并公布相關植物檢疫要求。自2020年11月10日起實施。關于2020年自澳大利亞進口兩類農產品觸發水平數量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和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07號,我國對自澳大利亞進口的兩類8個稅號農產品實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海關總署公布2019年度兩類農產品適用協定稅率進口數量和2020年度進口觸發水平數量。自2020年1月14日起實施。關于調整193個海關商品編號項下商品監管要求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193個海關商品編號項下商品對應的監管要求進行調整(詳見公告附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根據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有關要求,為加強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決定滯報金征收啟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電子票據。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關向進口貨物收貨人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使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原《海關進口貨物滯報金專用票據》同時廢止。進口貨物收貨人繳納進口貨物滯報金后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互聯網+海關”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自2020年1月17日起實施。近期,波蘭發生H5N8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波蘭輸入禽及其相關產品。自2020年1月21日起實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于巴西甜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巴西甜瓜進口并公布相關植物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實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海關總署允許哈薩克斯坦乳品進口并公布檢驗檢疫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實施。海關總署決定拓展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范圍。同意增加琿春—俄羅斯克拉斯基諾公路口岸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增加俄羅斯斯拉夫揚卡港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中轉口岸,增加青島港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入境口岸,增加磨料砂產品以散裝方式運輸。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國務院已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有關規定,海關要求:一、出入境人員在出、入境時若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應當向海關主動申報,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二、出入境人員若在交通工具運行途中發生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癥狀,要及時告知交通工具乘務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應向旅客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并及時向出入境口岸海關報告。三、出入境人員在旅行中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與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觸等;如出現發熱伴有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應當立即就醫并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四、入境人員可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關癥狀應立即就醫并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五、海關將依據疫情進展,實時動態調整口岸防控措施。自2020年1月24日起實施。為進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經口岸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口岸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申報的制度。出入境人員必須向海關衛生檢疫部門進行健康申報,并配合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自2020年1月25日起實施。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為確保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贈物資快速通關,根據《海關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全力保障進口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各直屬海關相關通關現場設立進口捐贈物資快速通關專門受理窗口和綠色通道,實施快速驗放。《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緊急情況下海關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自2020年1月25日起實施。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一是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二是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三是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四是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