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1號
【發布日期】2014-04-18
200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5.9%。2011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
2014年1月16日,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注冊登記文件、公司章程、原材料供應商清單、對中國出口銷售的主要客戶清單以及相關公證和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己二酸產業。在規定時間內,國內己二酸產業未對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的請求提出異議。
經審查,現有證據材料表明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更名為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更名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生產水平、供應商關系、銷售渠道和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 Korea Co., 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 Co., 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適用5.9%的反傾銷稅率。
二、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8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