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36號【發布日期】2014-05-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9年5月27日發布年度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
由于沒有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自2014年5月28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5月28日